(一)贯彻执行中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加强卫生计生执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中、省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港澳台医师(医疗团体)在本市短期行医的审批、核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负责医疗广告内容审查和证明备案。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中、省基本药物政策。
(七)组织实施全市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建立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编报和管理;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加强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九)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负责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和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
(十一)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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